【申伦经典案例】从“十年以上”到“五年九个月”:看律师如何将诈骗罪辩护为合同诈骗罪,刑期减半!

辩护律师:夏伙仁律师


辩护律师:邹文涛律师


从“十年以上”到“五年九个月”:看申伦律师如何将诈骗罪辩护为合同诈骗罪,刑期减半!

01 前言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包括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四种明确规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由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对诈骗金额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不同,辩护律师在对案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还是诈骗罪应当重点把握,是诈骗案件的重中之重。


基本案情


02

被告人卢某、刘某采用伪造送货单、偷换送货账本等方式,虚构送货次数、虚增交易重量,骗取被害单位多支付货款,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卢某、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其中卢某分别因采用相同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若被告人卢某、刘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120多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及思路


03

1、侦查阶段:夏伙仁、邹文涛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江苏无锡市会见卢某、刘某,了解相关案情并与侦查机关建立沟通。


2. 审查起诉阶段:夏伙仁、邹文涛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与阅卷后,对案件研讨分析并确定辩护思路。本案虽然被告人卢某、刘某与被害人单位未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但卢某在前期与被害人单位为了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双方已经对供货价格、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达成口头协议,并按照该协议付诸实际履行。

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口头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被告人卢某、刘某是在履行上述口头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两被告人除了侵犯个人财物所有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夏伙仁、邹文涛律师立即向公诉机关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并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夏伙仁、邹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以合同诈骗罪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夏伙仁、邹文涛律师代表被告人家属多次与被害人单位沟通退赃退赔事宜,成功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为被告人卢某、刘某的罪轻情节取得巨大成功。


3. 法院审理阶段: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采纳夏伙仁、邹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条文认定被告人卢某、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属于“数额巨大”。最终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04 结语:

本案的成功辩护,充分彰显了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及夏伙仁、邹文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敏锐的定罪洞察力。

面对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不利局面,辩护律师并未局限于案件表象,而是深入挖掘交易背景、精准把握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紧扣“口头合同”在生产经营领域中的法律效力,从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市场秩序等多维度构建严密辩护体系。


本案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经典范例,更是专业刑事辩护价值的生动体现。上海申伦(福州)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亦讼亦守,琢于精微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与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6/3/27 15:57:01 shenlun